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80號
TPDM,106,附民,580,202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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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沈宗祥
被 告 宏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清算 人 陳弘凱

被 告 陳濰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陳弘凱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宏麒公司 )負責人,而被告陳濰甄(原名陳妤臻)受僱於宏騏公司所 組成的詐騙暨吸金犯罪集團,竟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被 騙受有12萬元的損害,為此訴請被告等人依民法共同侵權行 為法律規定,連帶賠償原告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 ㈢證據:提出佛林寺使用權狀等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按原告沈宗祥主張被告宏麒公司、陳弘凱陳濰甄對其施用 詐術,而被詐騙12萬元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從而原 告此部分主張,並非本案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能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對被告宏麒公司、陳弘凱陳濰甄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為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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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