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80號
TPDM,106,附民,580,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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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沈宗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李晟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李晟瑞應與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上寶公司)、汪秀英李衍鋒陳競學林宏儒、李睿 霖(以上六人裁定移送民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65萬2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㈡陳述:被告李睿霖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 晟瑞係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與被告汪秀英係上 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其旗下業務員陳競學等人組成 詐騙暨吸金犯罪集團詐騙原告,使原告受有365萬2000元損 失,為此訴請被告李晟瑞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係 ,連帶賠償原告及法定遲延利息。
㈢證據:提出上寶公司開立之發票及收據為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害賠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債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按檢察官起訴對原告沈宗祥施用詐術的人,並無被告李晟瑞 ,且被告李晟瑞根本未與原告有所接觸,而本院認定被告李 晟瑞並無違反銀行法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故原告對被告 李晟瑞,並無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請求權,從而原告對被告李 晟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為無理由,原告之訴,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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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