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182號
TCDA,111,交,18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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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182號
原 告 路易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勝益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4月7日中
市裁字第68-ZCA846992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號牌1420-R9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 10年11月18日14時22分許,行經國道1號南向168公里(豐原 交流道處),因「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輛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對原告掣開第Z CA84699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於到 案期限內檢具事證證明實際駕駛人,被告遂於111年4月7日 以中市裁字第68-ZCA84699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 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三、原告主張略以:
  該路段監視器所擷圖之照片畫素不足,且該照片中明顯有看 到安全帶的樣子,但申訴後被告一直將照片放大,導致放大 越不清楚,又不肯撤銷罰單,所以懇請第三公證方過客觀裁 決,本人在此附上新聞影片,此新聞係該路段同一攝影機之 照片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查影像顯示,當時系爭車輛駕駛人著深藍色V領上衣,其上 半身肩部、胸口及腹部,均未見有長條黑色陰影,其上衣亦 未有因安全帶緊縛而產生之皺褶與不協調感,又系爭車輛B 柱與其左肩上方亦未見有形似安全帶之物體懸空。次查色差 調整後之照片,其上衣色塊完整,且色彩單一,未見有不同 顏色且形似安全帶外形之色塊夾雜其中,依上揭採證資料足 可認定系爭車輛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自應受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 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 妥安全帶。」、「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 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 千5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 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 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 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 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 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或快速公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 規定繫安全帶(一人),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統一裁罰基準3,000元。
(二)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勘驗結果為:1420-R9號 自用小貨車(即系爭車輛)駕駛人穿著V領深色上衣,其左肩 上方未見有任何形似安全帶之長條狀物體,駕駛人領口貼服 身體、右腹衣襬自然垂落,未有一般安全帶勒緊或擠壓之外 觀,且駕駛人上半身未見有形似安全帶之物品自其左肩向右 斜下綁縛痕跡。按道路交通法規之所以要求駕駛人及乘客在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繫上安全帶,其立法意旨無非乃因車 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較快,如有事故發生,駕駛人及乘 客因繫有安全帶,將能得到較為安全之保護,而使傷害減到



最低,是為貫徹立法意旨,駕駛人及乘客於行車時均應繫妥 安全帶,並無例外之規定,不因駕駛人及乘客未繫安全帶之 原因為何、或未繫安全帶之時間長短而異,只要車輛未完全 熄火靜止而仍於道路上行進,或處於得隨時行進狀態,駕駛 人及乘客即應繫妥安全帶。依上開勘驗結果明顯可見,原告 當時確無繫安全帶,倘駕駛確實有繫妥安全帶,其安全帶應 由左肩斜向右胸至腰部以下,雖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會依個 人調整,但不至於由駕駛之肩部往下延伸至胸前均未見安全 帶或綁縛痕跡。足資證明原告確有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情形 。
(三)原告雖主張監視器所擷圖之照片畫素不足,該照片中明顯有 看到安全帶的樣子云云,惟與客觀資料不符,不能採取。另 原告起訴狀檢附之新聞內容,經查係本院110交字第326號判 決,然該判決係以車輛B柱與該駕駛人左肩上方之空間,是 否有物體懸空作為判斷,而本件除了原告未證明當時有繫安 全帶以外,勘驗畫面亦未見系爭車輛B柱與原告左肩上方有 任何類似安全帶之物體,故本件不可與本院110交字第326號 判決相提並論,故原告此項主張,自無以據為免責之事由。 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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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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