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22號
TCDV,111,除,622,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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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馬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曾煜峯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1年6月5日 19,100元 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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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