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1號
TCDV,111,重訴,61,202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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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9,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77,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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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