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林武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被 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及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4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