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8號
上 訴 人黃僈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王輝明間因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醫字第8
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