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1年度,22號
TCDV,111,訴聲,22,2022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鎮文


相 對 人 林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訴 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下 稱系爭本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訴聲字第22號 裁定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茲系爭本案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判決確定而終結,爰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系爭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0 7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前揭訴訟審理期間,曾向 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經本院於107年4月 30日以107年度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以新臺幣3 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系爭土地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51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本院107年訴字第13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 重上字第219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22 號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按,足徵聲請人所欲聲請撤銷之本院 107年度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 項規定發給。又本件並無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應撤銷原裁定之情,自無 依同條第11項撤銷許可登記裁定之理。惟聲請人既身為已訴 訟終結之系爭本案之當事人,應依據同條第13項規定,聲請



法院發給證明,並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向登記即可 ,當無向本院聲請撤銷裁定之必要。從而,系爭本案既已因 判決確定而告終結,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 ,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 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聲請人聲請裁定撤銷本院107年 度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登記裁定,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鴻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6 全部(1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95 全部(1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86 全部(1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