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5號
TCDV,111,訴,99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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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陳却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林來旺
訴訟代理人 鄭靜如
被 告 廖上屘
廖雅香
廖光祥
廖柏惟
上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曉萍
被 告 吳忠育
吳珏蓁
追 加被 告 李依珊
王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2元,且補正被繼承人張美娥正確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適格之當事人,及為適當及正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來旺等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前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870元,惟查: ㈠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至現 場履勘,測量結果就原告主張遭占有之面積分別為複丈成果 圖920(1)部分為35平方公尺、920(5)部分為2平方公尺 ,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原告故而提出於111年1 0月17日到院之民事訴之更正聲請狀以該測量結果更正其訴 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之範圍。
 ㈡原告提出於111年10月28日到院之民事訴之追加狀,追加被告 李依珊王毅成,追加聲明主張遭系爭土地遭追加被告等占 有面積,分別為追加被告李依珊占有複丈成果圖920(2)部 分2平方公尺、被告王毅成占有920(3)部分23平方公尺。 ㈢又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100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2,200元【計算式:(35平方 公尺+2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100 元/平方公尺=2,67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53 2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3,870元,尚應補繳1萬3,662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另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全體繼承人 同意,繼承人之一不得任意處分。而拆除為處分行為,非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不得為之。故訴請拆除尚未經分割 之遺產,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查原告雖以被告吳忠育、吳珏蓁代位繼承廖雅惠對於被繼 承人張美娥之應繼份而對其等提起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然被 告吳忠育、吳珏蓁均已拋棄對於被繼承人張美娥之繼承權,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被告吳珏蓁提出民事陳報狀檢附之本 院111年4月28日中院平家合111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函文在 卷可佐,則原告所稱吳忠育、吳珏蓁代位繼承廖雅惠對於被 繼承人張美娥之應繼份云云,應屬有誤,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應提出張美娥之正確繼承系統表,並依繼承之情狀,撤回 或追加被告或聲明承受訴訟,且更正適當及明確之聲明。三、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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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