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78號
TCDV,111,訴,978,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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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吳春蘭


被 上訴人 洪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9200元(計算式:佔用土
地面積合計26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200元=
4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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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