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亦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黃光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郭陽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黃亦仁、黃光宇及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等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8萬6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上訴人黃亦仁反訴部
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4萬4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085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