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饒自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昭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