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樺
楊閔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芬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19萬8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1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