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 告 蔡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 ,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