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75號
TCDV,111,訴,3475,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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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王榕瑄即林巧蕙之繼承人

王榕靖即林巧蕙之繼承人

王臺群林巧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 111年度補字第217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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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