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温珈瑜
被 告 尚杰食材銷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建宗
被 告 余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95,686元,及自111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3%計算之利息,並自111 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3,335元,及自111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9條前段約 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29 、33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 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尚杰食材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尚杰公司)先於110年2月2 日邀同被告李建宗、余欣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 元(下稱第一筆借款),約定借款起訖期間自110年2月5日
起至115年2月5日止,原告已於110年2月5日撥款400萬元, 至被告尚杰公司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約定被告應每月繳 納本息,如逾期未繳,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惟被告自111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2,7 95,6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尚欠原告本金2,795,686 元,及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3%計收之利 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尚杰公司復於111年3月4日邀同被告李建宗、余欣怡向原 告借款20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約定借款起訖期間自1 10年3月8日起至116年3月8日止。原告已於110年3月8日撥款 200萬元至被告帳戶,約定被告應每月繳納本息,如逾期未 繳,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僅繳款 至111年8月7日止,尚欠本金1,833,335元及自111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收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原告在被告尚杰公司於111年8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 往來後,實際訪視尚杰公司營業場所,竟發見營業場所大門 深鎖,已無營業行為,原告乃於111年9月7日寄發催告函及 抵銷函予被告,但被告迄今未為清償,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得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尚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到院陳述意 見。
參、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消費借貸及被告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授信約定書6份、借據1份、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1 份、借款明細查詢單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份、催告函 2份為證(見本院卷15至4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應足採憑。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95,686元,及自111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3%計收之利息,並自111 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3,335元,及自111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收之利息,並自111年9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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