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頴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詹淓盛
陳德華
張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
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
訴之判決,上訴人則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上訴求為廢棄原判
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核定
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