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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