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44號
TCDV,111,訴,1044,2022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郭慧如
被 告 施睿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稱尋得本件 重要證據並聲請本院勘驗,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兩造若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應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具 狀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