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11號
TCDV,111,補,261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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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11號
原 告 蘇慶祥

被 告 李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選舉、罷
免訴訟程序,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
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宣告被告於民國
111年11月26日所舉行之臺中市和平區中坑里第4屆里長選舉之當
選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
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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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