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蕭名助
被 告 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請
求111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有關議題⒈管理費調漲:112
年起調漲每坪店面/50元決議無效及議題⒊地下室路面瀝青車
道鋪設工程,追認無效。㈡車位獨立專戶編造不實,應將每
月電費支出納入成本及相關地下室維修費支出,撥還大樓公
積金。㈢管委會應依住戶規約第19條第8項規定行文台電公司
單獨出帳,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車位及電梯使用者分攤,
取消併入住戶電費中平均分攤。㈣地下室機車規劃應以出租
付費方式,增加社區管委會收入。㈤管委會違規挪用大樓公
積金支付私人名義提告之律師費,應於返還。㈥德安保全(
含現任怡興保全)公司歷年來執行相關作業未能符合法定程
序,專業能力不足,應返還服務報酬費用及負損害賠償責任
(含精神損失賠償)。㈦歷年來不合於規定當選及違規之委
員,應繳回管理費優惠之折扣。㈧店家管理費計徵面積應扣
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騎樓面積。」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且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均屬財
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上開起訴主張倘獲勝訴
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因起訴狀內並無資料可供本院據以審
酌計算,茲命原告具狀陳報因本件訴訟倘獲勝訴所受有之利
益客觀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民
事裁判費試算表輸入前開所受有之利益客觀價值數額,即得
知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之數額)。如原告未陳報,則原告上
開起訴各項主張,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各
項起訴主張訴訟標的數額,即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85
萬元(計算式:起訴聲明㈠係請求確認2項決議無效,訴訟標
的應為2項,其餘每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各為1項,165萬元×9=
1485萬元),依前開徵收裁判費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萬268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已按請求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惟該繕本並未如提出於法院之正本附具證物,顯然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爰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證物
繕本到院。
三、另請原告確認起訴聲明㈥、㈦之請求對象是否為被告,若非,
原告應具狀陳報該起訴聲明係欲對何人為請求?並載明該請
求對象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或送達地址,及按請求對象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證物)。又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當
事人欄列載楊淑芳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
,若有委任之實,請依法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