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86號
TCDV,111,補,258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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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陳必誠


被 告 廖翠華
陳芷羚
陳奇川
姚美娟
廖羚吟
吳天貴
林思辰
莊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
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
年2月2日星期四(含當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二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具體訴之聲明: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所稱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
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分 配表異議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應具體表明強 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 如附表一所示,並未具體表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作成之分配表表1至表3 應為如何更正,及更正後原告可請求之金額為何,該部分訴 之聲明顯未特定,且僅陳述起訴之原因事實,未具體表明本 件之請求權基礎,無從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惟依法乃屬可 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上開期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應具體 表明債權內容及其因變更分配表而致原告所應獲分配之金額 為何,並據以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正敘明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條文)。
(三)另本院已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等相關 卷證,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併此敘明。




二、第一審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 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27號民事裁定可資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且因未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請求之金額,致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故請原告陳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111年11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表1至表3,如依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項之被告債權與受分配之金額,均應予剔除,則重 新製作分配表原告所得之利益為何?並應附計算式,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自行核算後依法繳納本件裁判 費;倘若原告尚無法陳報本件聲明所受利益之價額,則暫先 依原告請求剔除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數額所受分配金額共計 599萬2980元計算(計算式:表一472萬2817元+表二35萬182 4元+表三91萬8339元=599萬2980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元,待日後可得確認並核定價額後,若有增減,將另 行裁定。
三、請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 1年11月1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表1至表3。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1 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作成之分配表表1(分配期日為同年12月15 日),其中次序3至4、次序6至7、次序11至14、次序16,次序18至21、次序27至次序31、次序33之債權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表,並應重新製作分配表重新分配。 2 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作成之分配表表2(分配期日為同年12月15 日),其中次序3至4、次序6至9、次序11、次序13至18、 次序20之債權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表,並應重新製作分配表重新分配。 3 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821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作成之分配表表3(分配期日為同年12月15 日),其中次序2至3、次序5至6、次序10至12、次序14、 次序16至19、次序25至28、次序30之債權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表,並應重新製作分配表重新分配。
附表二:
表一 編號 分配表次序 分配表所列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數額 (新臺幣) 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新臺幣) 1 3 陳芷羚 執行費 8677 8677 2 4 陳芷羚 執行必要費用 10019 10019 3 6 姚美娟 併案執行費 73729 73729 4 7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3856 3856 5 11 林思辰 併案執行費 16188 16188 6 12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2571 2571 7 13 陳奇川 併案執行費 245070 245070 8 14 莊敏瑜 併案執行費 6378 6378 9 16 廖羚吟 併案執行費 9641 9641 11 18 陳芷羚 清償債務 0000000 106538 12 19 姚美娟 票款 00000000 846473 13 20 姚美娟 程序費用 3000 220 14 21 吳天貴 清償債務 600000 47365 15 27 林思辰 清償債務 0000000 183952 16 28 吳天貴 清償債務 300000 23783 17 29 吳天貴 清償債務 10000 7801 18 30 陳奇川 票款 00000000 0000000 19 31 莊敏瑜 清償債務 863700 68518 20 33 廖羚吟 票款 0000000 119115 合計 0000000 表二 編號 分配表次序 分配表所列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數額 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 1 3 陳芷羚 執行費 723 723 2 4 陳芷羚 執行必要費用 835 835 3 6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321 321 4 7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214 214 5 8 陳奇川 併案執行費 20422 20422 6 9 莊敏瑜 併案執行費 531 531 7 11 廖羚吟 併案執行費 803 803 8 13 陳芷羚 表一分配不足 0000000 10539 9 14 吳天貴 表一分配不足 599484 4685 10 15 吳天貴 表一分配不足 301022 2353 11 16 吳天貴 表一分配不足 98741 722 12 17 陳奇川 表一分配不足 00000000 291116 13 18 莊敏瑜 表一分配不足 867214 6778 14 20 廖羚吟 表一分配不足 0000000 11782 合計 351824 表三 編號 分配表次序 分配表所列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數額 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 1 2 陳芷羚 執行費 1400 1400 2 3 陳芷羚 執行必要費用 1616 1616 3 5 姚美娟 併案執行費 11895 11895 4 6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623 623 5 10 林思辰 併案執行費 2612 2612 6 11 吳天貴 併案執行費 415 415 7 12 陳奇川 併案執行費 39538 39538 8 14 廖羚吟 併案執行費 1556 1556 9 16 陳芷羚 表2分配不足 0000000 21343 10 17 姚美娟 表1分配不足 00000000 170912 11 18 姚美娟 表1分配不足 2780 44 12 19 吳天貴 表2分配不足 594799 9489 13 25 林思辰 表1分配不足 0000000 37142 14 26 吳天貴 表2分配不足 298669 4765 15 27 吳天貴 表2分配不足 97969 1563 16 28 陳奇川 表2分配不足 00000000 589563 17 30 廖羚吟 表2分配不足 0000000 23863 合計 91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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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