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林諒招
林彥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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