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54號
TCDV,111,補,2554,202212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林瑞卿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張大為、張燿棠張葆綾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