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32號
TCDV,111,補,2532,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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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張智盛力銘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1,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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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