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吳樺建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暄浤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