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99號
TCDV,111,補,2499,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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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周士傑
被 告 陳曼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就
其中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為財產權訴
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訴請被告應於網站刊登
不起訴處分書及道歉啟事部分,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5,1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刊登不起訴處分書及道歉啟事部分所女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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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