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96號
TCDV,111,補,2496,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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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6號
原 告 謝季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大為發支付
命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7954號),惟被告張大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45,406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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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