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95號
TCDV,111,補,249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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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筱雯蔡秀枝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5萬3,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64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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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