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87號
TCDV,111,補,2487,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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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7號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輔通運有限公司宋德義(即巧輔通運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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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