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永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宇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9,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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