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31號
TCDV,111,補,2431,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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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1號
原 告 劉炫枟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鵬傑、BAYARSA IKHAN MANDUKHAI(中文名:
滿都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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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