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06號
TCDV,111,補,2406,2022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蔡清財
特別代理人 詹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黃振成
溫惠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
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對原告之債權不
存在;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述法律
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系爭抵押權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
之,各項聲明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
又本件原告係因普通抵押權涉訟,該抵押權擔保債權額係新臺幣
(下同)340萬元。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價額係209萬300元(如附
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科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2200元=31萬800元。 2 同段348地號土地 面積75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2200元=166萬5000元。 3 同段137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課稅現值:11萬45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09萬300元 【抵押權】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111年里普登字第041540號 登記日期:111年3月31日 權利人:黃振成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40萬元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111年里普登字第041540號 登記日期:111年3月31日 權利人:溫惠周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40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