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47號
TCDV,111,補,224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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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姚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緯球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
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
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
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
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而非僅
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係以兩造間出資額轉讓約定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訴外人倡明電機有限公司(下稱
倡明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下稱系爭出資額)
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次
倡明公司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該
公司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民國110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0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
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3,466萬3,901元,有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沙鹿稽徵所111年11月9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12461874
號函所附倡明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依此作為起訴
時之倡明公司淨值尚屬適當。又倡明公司於起訴時之登記資本總
額為2,000萬元,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佐,則系爭出資額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46萬6,390元(計算式:34,663,901元
÷20,000,000元×2,000,000元=3,466,3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肆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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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倡明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