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05號
TCDV,111,補,2005,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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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楊閔雄
楊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芬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0,000元(計算式:395,000+395,000=79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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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