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24號
TCDV,111,聲再,24,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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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
7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然其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 條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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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