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26號
TCDV,111,破,2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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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鄧吳秀英
閻敬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5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請先補繳。
二、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如何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諸如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含全體股東姓名年籍
等資料)、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如原股東已
死亡者,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如有
法定代理人者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並陳報是不是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復未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有則提出股東會議事錄),而以全體股東為法定
清算人,尚無依公司法第82條規定解任清算人之情形?迄今
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有則提出案號)
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調查該公司之財產。
諸如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清單及最近三年度所得清單、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
情形及其信用貸款額度暨餘額、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目錄。
四、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
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
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
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
債權憑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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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