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32號
TCDV,111,家繼訴,23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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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2號
原 告 林英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蚶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3,092元(計算式:台中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原告持分1500×1998.77×1440/1008
0+1500×2449×1440/10080=428307+524785=953092),應繳納裁判
費10460元,原告均未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4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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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