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2號
原 告 賴宥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賴鈺淳
賴美蓉
賴建瑋
賴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賴廖阿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全體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賴廖阿愛(以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90年6月25日死 亡,其所遺且尚未分割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而賴廖阿愛生 前育有原告、被告賴美蓉、賴鈺淳及訴外人賴政賢(以下逕 稱其姓名),嗣賴政賢於103年2月10日死亡,經其繼承人協 議後,由被告賴建瑋、賴豊元再轉繼承賴廖阿愛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故而,被繼承人賴廖阿愛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兩造如附表二比例分割取得分別共有 。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全體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 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 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分別 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賴廖阿愛於90年6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且分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 買賣契約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 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中市雅潭地政事 務所111年7月19日雅地一字第1110005894號函暨所附土地登 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清冊、差額分配暨遺產分割協議書、賴 政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104年4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而被告 則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參諸上 開差額分配暨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徵賴政賢於繼承如附表一 所示土地後之103年2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賴建 瑋、賴豊元、訴外人賴姿如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由被告賴 建瑋、賴豊元繼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則關於再轉繼承自賴 政賢應繼分額部分,應由被告賴建偉、賴豊元分配之。綜上 ,依前開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核無不合,堪信 符實。再查,賴廖阿愛之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且兩造 就前開遺產不能以協議方式確立分割之方法,又無不予分割 遺產之約定,且賴廖阿愛亦未以遺囑限定所遺財產不得分割 ,則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於法有據。㈢、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 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且裁 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 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 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係 屬不動產,具一定經濟價值,原告主張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 示之分配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賴廖阿愛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本件為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
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原告起訴於法有據,是本院認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配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 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一:被繼承人賴廖阿愛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財 產 標 示 分 割 方 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545.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分配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兩造分配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編 號 繼承人 分配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賴美蓉 4分之1 2 賴宥樺 4分之1 3 賴鈺淳 4分之1 4 賴建瑋 8分之1 5 賴豊元 8分之1 合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