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林焜增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洪瑋彬律師
王博鑫律師
被 告 吳林春桃
林嘉慧
林瑟琴
林招桂
林譽欣
陳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林炳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 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炳琛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死亡,生前與訴外人 陳夏鴻(103年12月6日死亡)育有被告吳林春桃、林嘉慧、原 告林焜增、被告陳秋敏、林瑟琴、訴外人林焜耀(78年3月30 日死亡)、被告林招桂。又訴外人林焜耀早於被繼承人林炳 琛死亡,由其女即被告林譽欣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依上開 繼承人死亡先後計算,本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另被繼承人林炳琛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對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法律上不能分割或協議不為分割約定, 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
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 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 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炳琛於108年12月17日死亡,繼承人 即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及被繼承人林炳琛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之事實,雖全體被告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經核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臺中大肚區農會存本取息 存款存單、活期存款存者影本為證,尚無不合。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復查無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 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 法即屬有據。
三、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 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 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 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 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 現金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因系爭遺產為現金存款,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以兩造 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現金 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系爭現金遺
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 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 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 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炳琛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 名稱 金額(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活期存款 54,726元 (含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2 存款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 500,000元 (含法定孳息) 3 存款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 500,000元 (含法定孳息) 4 存款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定存 1,000,000元 (含法定孳息)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吳林春桃 1/7 2 林嘉慧 1/7 3 林焜增 1/7 4 陳秋敏 1/7 5 林瑟琴 1/7 6 林譽欣 1/7 7 林招桂 1/7 合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