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78號
TCDV,111,家救,278,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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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梁立傑
(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111年度婚字第889號),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另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 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婚字 第889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又核諸聲請人所為離婚事件之 請求,尚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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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