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慶啓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失蹤人楊錫華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 人曾查詢失蹤人楊錫華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失蹤人口報 案資料、入出國證明書等項、為失蹤人楊錫華進行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且向本院聲請以111 年度亡字第80號裁定宣告失蹤人楊錫華於民國58年2月27日 下午12時死亡,為此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 除戶戶籍簿冊記事資料、工作內容附表、款項收據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卷宗查核無訛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近2年 ,依所述管理失蹤財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 料,核定報酬為新臺幣3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