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謝鎧璟
相 對 人 謝林善
相 對 人 謝英珍
相 對 人 謝碧月
相 對 人 謝碧芬
相 對 人 謝碧珠
相 對 人 陳淑資即謝榮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鈞宇即謝榮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秉亨即謝榮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銘晉即謝榮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63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589,175元,其中新臺幣6,134,7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 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 償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4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二筆土地)之本案訴訟,業經鈞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 第23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前依鈞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1號民 事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 11,589,175元,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1632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系爭假處分裁定關於系爭二筆土 地部分聲請撤銷,經鈞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18號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88號 裁定准許撤銷並確定在案,且假處分強制執行關於系爭二筆 土地部分亦為聲請人撤回,本案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聲請 人並已去函催告相對人21日之期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 返還上開擔保金中關於為假處分系爭二筆土地所供之擔保金 6,134,700元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履行分產協議事件,聲請人前依系爭假處分裁 定,提供擔保金11,589,175元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632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795號就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含系爭二筆土地即附表編號4、5土地)為假 處分強制執行在案(其中系爭二筆土地併入本院98年度司執 全字第159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辦理)。又兩造間就假處 分附表所示土地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履 行契約事件,其中關於系爭二筆土地部分,業經判決相對人 等應協同聲請人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並經臺中高分院10 6年度重上字第23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等關於該部分之上訴, 復未據相對人就該駁回第二審上訴之部分再提起上訴(僅聲 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在 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假處分裁 定、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632號提存書、104年度重訴字第66 3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34號判決、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並有本院調 閱系爭假處分裁定、上開擔保提存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訛 ,是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系爭二筆土地部分之本案訴訟業已 勝訴確定,揆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關於系爭二筆土地 所為假處分之擔保應已屬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再查,參系爭 假處分裁定關於聲請人就假處分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應供擔保 之金額及該聲請假處分事件卷宗所附之本件不動產個別價值 計算附表(參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1號卷,頁49)所示,系 爭假處分裁定係就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分別以公告現值、 面積、假處分之權利範圍等條件,計算各筆土地假處分權利 範圍價值(詳如附表「假處分權利範圍價值」欄)後,再依6 筆土地之假處分權利範圍價值總額核算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1 ,589,175元,是關於附表各筆土地為假處分而應供擔保金額 自屬可分。又依上開不動產個別價值計算附表所示,系爭二 筆土地之假處分權利範圍價值分別為19,344,000元、8,970, 000元,合計為28,314,000元,而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之假 處分權利範圍價值合計為53,488,500元,是本件聲請人依系 爭假處分裁定所供之擔保金11,589,175元,其中關於系爭二 筆土地之擔保金即得依比例核算為6,134,700元(計算式:11
,589,175×28,314,000/53,488,500=6,134,700,元以下四捨 五入),此部分所供之擔保既已因聲請人關於該部分之本案 已勝訴確定,而屬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已如上述,是本件聲 請返還該部分之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假處分權利 範圍價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101-1 田 1669 ㎡ 1/2 6,509,100元 2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182 田 2044 ㎡ 1/2 7,971,600元 3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183 田 1242 ㎡ 1/2 4,843,800元 4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209 建 2480 ㎡ 1/1 19,344,000元 5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210 田 1150 ㎡ 1/1 8,970,000元 6 臺中市 梧棲區 永安段 264 田 1500 ㎡ 1/2 5,850,000元 合計:53,48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