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鄭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振宏即邱安達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 1年12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