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964號
TCDV,111,司聲,1964,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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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周聰
周陳玉英
許文河
黃正標
王育鵬
陳阿香
黃甄瑜
黎昌宇
黃益民



相 對 人 林俊欽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
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之記載,其附件應增列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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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