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934號
TCDV,111,司聲,1934,20221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相 對 人 杜翊華杜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杜翊華杜淑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杜翊華杜淑惠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惟因相對人已於109年3月17日出境,並於111年5月24日 為遷出登記,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戶籍謄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 9年3月17日即已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 1年11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10127100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函111年12月5日領一字第1115331557號函附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