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21號聲 請 人 李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坤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惟附表未有「利息起算日」之記載)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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