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8355號
TCDV,111,司票,8355,2022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355號
聲 請 人 林汶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仁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