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94號
聲 請 人 林小娟即康禎護理之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馬岱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三、陳報相對人為何?及其住居所為何?
四、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因已部分清償)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