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8083號
TCDV,111,司票,8083,2022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083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琦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吳琦雰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吳琦雰住新竹縣○○鄉○○村○○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