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083號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琦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吳琦雰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吳琦雰(住新竹縣○○鄉○○村○○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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